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二手住房、商业用房的贷款。
1、二手住房贷款
2、二手商用房贷款
1、贷款额度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确定:
(1)借款人自筹购房款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购房总价。购房总价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
(2)贷款成数,即贷款金额占我行认可抵押物价值(取购房总价与抵押房产评估价较低值)的比例。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市场价值的60%;对借款人贷款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我行暂停发放。
2、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2)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共同借款的,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以年龄较大的申请人为准。
(3)抵押物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房产,抵押物房龄可适当放宽,对房龄超过20年的要适当降低贷款成数。3、贷款利率二套房按揭利率最低按当期基准利率执行。
3、还款方式
贷款可以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固定周期付息,到期一次性结清、按固定周期付息,按计划表还本等四种还款方式之一,其中:按固定周期付息,到期一次性结清仅适用于一年期以内的贷款。
借款人原则上在贷款发放一年以后,方可向贷款行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者全部贷款。
4、放款模式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发放。 所有二手住房贷款均可采取见抵押登记证明放款模式:房产已完成过户,我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等抵押登记证明之后,发放贷款。
5、其它条件
(1)贷款必须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原则上不得以其他财产作为抵(质)押物。但在放款之后房产发生拆迁、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可以变更贷款担保,即使用其他财产作为抵(质)押物,或由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贷款抵押房产价值应由借款人委托我行准入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估价机构评估价值虚高的,贷款调查人员应予以现场核实,并在调查报告内确认合理的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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