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本行已于2022年11月30日起实行询证函业务集中处理,所有函证业务均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处理,分支机构不再受理询证函业务。2024年1月24日,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本行根据该文件要求对询证函业务受理事项进行明确,现将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受理方式
本行受理纸质函证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银协函证平台”)向本行发起的数字函证。
二、纸质函证受理
(一)本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和注册会计师跟函两种函证方式,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二)本行函证业务实行集中处理,分支机构不再受理收函、回函业务。银行询证函抬头应填写“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抬头有误的不予受理。
(三)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函证,应直接邮寄至本行总行运营管理部,不可邮寄至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跟函的,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跟函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办理。跟函人员直接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本行办理交接手续。
本行将核实函证回函地址,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更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询证函格式
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所列示的函证格式: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附件1)、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附件2)、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附件3)。函证基准日早于2022年10月31日的,本行不接受银行询证函(格式二)。询证函格式不可修改,注册会计师根据实际情况,对执行函证工作的目的、函证工作所遵循的准则、回函方式和联系方式等项目进行填写,应当确保银行询证函格式规范有效、内容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使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函证的,注册会计师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划掉的项目或栏位,本行不核实相关信息且不作反馈;对于存在空白内容的询证函,本行不予受理,需注册会计师修改后重新发送。使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函证的,来函应填写扣费账户账号,本行根据该扣费账户确认被函证单位信息,默认函证范围为该单位在本行全行范围内业务数据,注册会计师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用斜线划掉,划掉的项目或栏位,本行不作反馈。
银行询证函原则上字号不小于五号、黑色、1.5倍行距。询证函应当填写函证编号。如果采用纸质询证函进行函证,回函信息可以采用手工填写或打印方式,每份询证函填写方式应当统一。手工填写应当采用不易涂改的签字笔,并规范、清晰填写,直接修改、涂抹等均属于不合规做法,本行不予受理。
(六)因账户注销或其他原因不能从被审计单位扣费账户足额支付询证函手续费,扣费账号也应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本行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及时缴纳手续费,缴费不成功的询证函,本行将做退回处理。
(七)如不满足上述要求,或存在其他本行无法受理的情形(如本行无法核实被询证单位签章等情形),经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本行将对询证函做退回处理。
(八)对于符合规定的询证函,本行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本行受理的纸质询证函原则上采用本行系统自动生成的自有格式回函,或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要素,回函统一加盖“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专用章”,直接邮寄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跟函人员。
三、数字函证受理
(一)本行对接“中银协函证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该平台向本行发起数字函证申请,实现线上发送和接收本行函证。
(二)本行数字函证只接收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默认函证范围为被函证单位(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授权企业网银账户”确认客户信息,并对“被函单位名称”进行校验)在本行全行范围内业务数据。
(三)本行数字函证数据起始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含),数字函证查询支持函证日前两年的数据及自2022年起每年12月31日的数据。
(四)会计师事务所发起数字函证申请后,请及时通知被函证单位通过本行企业网银完成业务授权及缴费。授权企业网银缴费时需要填写单位活期结算账号,并保证账户可足额扣费。电子函证发出10个工作日内未授权的,将拒函,无法处理。
(五)对于收到的数字函证,本行将在被函证单位授权缴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被函证单位在本行全行范围内的相关业务数据回函。
(六)本行回函PDF文件加盖“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函证专用章”电子签章(多页回函文件不加盖骑缝章),上传“中银协函证平台”,请会计师事务所按平台规定时限下载,超期无法下载的,本行不再另行提供,需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发送数字函证申请。
(七)为方便沟通,请会计师事务所发送电子函证时,预留相关联系人信息。数字函证各字段(包括经办人电话、回函电话、回函传真、回函地址)中不校验特殊字符(&%’”<>+等),为保证函证信息的准确和规范,请会计师事务所使用正规格式发函。
(八)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在本行无可用缴费账户、在本行无专业版企业网银、需要纸质回函、数字函证平台不支持的函证基准日等,请发送纸质询证函。
四、受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及时间
(一)受理机构: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联系人:总行运营管理部会计结算中心
(三)受理地址(跟函和邮寄):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四)业务联系电话:0534-2291586
(五)投诉电话:400-01-96588
(六)受理时间
纸质函证: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询证函业务。
数字函证:本行接收数字函证的时间为7*24,企业网银授权、缴费时间为8:00-20:00,系统升级期间暂停使用。
五、询证函收费及优惠措施
(一)为客户出具验资增资业务询证函不收取费用;
(二)为客户出具除验资增资业务外的询证函收费标准:大型企业按200元/份收取;中小微企业收费执行让利优惠政策,按100元/份收取。
(三)服务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本行官网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六、注意事项
(一)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纸质询证函,本行在收到询证函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需在收到本行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未补充相关资料,或询证函手续费缴费失败的,本行将对询证函作退回处理。
如采取退函处理,本行将采用微信小程序或电子邮件(本行函证业务邮箱:dezhoubankhanzheng@126.com)等非口头方式说明原询证函发函编号及具体原因,请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随时关注邮箱信息。
(二)一份询证函仅支持询证一个函证基准日的业务信息,如需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应分别发函询证。
七、其他第三方机构发起的银行询证函
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取被函证单位授权后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八、同业业务函证
对同业存放、拆借、转贴现票据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同业往来状况进行函证不在本行询证函集中处理的范围内,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单独确定该类业务需询证项目并向本行金融市场部寄发同业往来询证函。
业务联系电话:0534-2279660
九、以上公示内容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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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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