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务

长河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河借记卡业务行为,为持卡人提供优质的银行卡服务,德州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办理长河借记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长河借记卡是本行面向客户发行的一种多功能复合式人民币金融支付工具,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等功能。卡片按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

  第四条 客户凭长河借记卡可在本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及境内外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他行ATM和POS、以及本行开通的其他支付渠道使用,不提供透支服务,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在贴有“银联”标识的设备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本行和收单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磁条芯片复合卡除磁条卡已有功能外,还具备电子现金功能及信息存储功能。电子现金功能包括小额脱机消费、现金充值、圈存、圈提、查询等,信息存储功能用以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

  第六条 长河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磁条芯片复合卡增设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账户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向本行申领长河借记卡。账户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合法收入的转账存入。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使用长河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本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经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九条 长河借记卡设置有效期,持卡人到期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持卡人若在长河借记卡有效期届满前停止使用卡片的,应向发卡机构提出销户申请,并及时将长河借记卡交回发卡机构。

  第十条 长河借记卡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并及时在营业网点或自助设备上修改个人密码,防止泄漏,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负全部责任。除电子现金交易外,凡密码相符的长河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本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可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挂失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电子现金交易不验密、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长河借记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第十三条 长河借记卡仅限持卡人本人用于合法用途,不得转借或转让。凡因持卡人转借长河借记卡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的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其以长河借记卡为交易支付手段所欠款项。由于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长河借记卡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发卡机构责任的除外。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长河借记卡,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大额现金存取及转账业务,须遵守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反洗钱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持卡人凭长河借记卡和密码可在境内外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自助设备上取款,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境外取现金额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持卡人开通电话银行转账或境内自助设备转账,每卡每日累计转账转出金额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公平交易权,本行为持卡人提供代收代付、个人理财及贷款等服务前,需要与持卡人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长河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期限为5日,持卡人须在口头挂失之日起5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口头挂失到期后系统自动解挂。挂失(包括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生效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业务,营业网点经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服务。

  第二十二条 长河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隐私权,本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长河借记卡持卡人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长河借记卡持卡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到期应及时到开户银行或通过电子渠道办理更新。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本行有权根据监管规定中止账户服务。

  第二十五条 长河借记卡卡片因损坏、变形、消磁、卡片有效期到期等原因需要变更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长河借记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清算周期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应按照屏幕提示正确操作,如因终端故障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吞卡,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本行有权作废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因故终止使用长河借记卡时,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持长河借记卡到营业网点申请办理销卡和销户手续,并将卡片交回。

  第二十八条 本行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长河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长河借记卡账户安全,长河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本行有权根据监管政策对该卡片或账户进行止付或锁定。

  第三十条 长河借记卡所有权属于本行。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本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长河借记卡。

  第三十一条 根据长河借记卡的业务需要,本行有权对长河借记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制定、修改或变动。如主管部门调整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本行将做相应调整。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修改或变动在本行网站以及营业网点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届时,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须按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及金融业管理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德州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德州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改章程的权利。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修改后的条款将在本行网站以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长河借记卡持卡人拥有自主选择权,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行长河借记卡相关产品及相关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愿接受本行公告内容的,可在本行公告施行前向本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持卡人既不申请变更或终止服务,又不执行本行施行的公告的,本行有权选择终止长河借记卡相关产品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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